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金良,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五彩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铁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4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金良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铁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铁资产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2017)黑7103民初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本案双方诉争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已超出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仅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案件管辖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关于将案件移送至诉争房屋所在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力波
审判员 李江颖
审判员 周兴泉
书记员: 牛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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