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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海林市长海供热有限公司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窗体顶端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75民终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东,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长海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于长海,海林市长海供热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鸿儒,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海林市长海供热有限公司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15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海林市长海供热有限公司主张的超高费予以支持,但未有收取该部分费用的证据,为此,关于收取超高费的事实不清。董某某主张海林市长海供热有限公司赔偿因停热造成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无证据证实,应由其提供证据,查清损失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15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庆林
审判员 吕元恒
审判员 韩国民

书记员: 王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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