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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荣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荣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黑0781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荣某、被上诉人张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重审时,以下问题需要查清:荣某与张某1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8日,双方与伊春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合同协议,以11.6万元价格购买桃山镇金居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首付房款4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房屋认购合同、交费票据均无异议,可认定争议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时,双方均认为争议房屋现价值低于购买价格,但无法达成一致,上诉人提出对争议房屋可以进行价值评估。重审时,应对争议房屋的价值问题予以查清。荣某、张某1与伊春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合同协议交付首付款4万元后,双方对第二期2.16万元房款及装修款3.8万元出资情况各执一词,双方均认可房款由被上诉人父亲张某2经手,但上诉人称房款是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国外打工时劳务费,装修费是借的;被上诉人称房款及装修费是其父亲出资并交付的。重审时,应查清实际情况来确认涉案房产的夫妻共同份额,再进行合理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荣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笑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张紫薇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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