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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荀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嘉荫县乌云镇旧城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斌,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嘉荫县乌云镇旧城村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逊克县奇克镇美滋零食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艳,嘉荫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确认红毛公岗草甸子地10亩、坝外地3亩为李某某所有,荀某某给付2014年至2016年所欠土地承包费12000元,证据不足。荀某某也认可耕种其父母的土地,但在荀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有土地数量为57亩,其中红毛公岗草甸子地、坝外地与李某某诉称的2公顷土地的亩数不相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2017)黑07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荀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淑杰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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