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嘉荫县乌云镇旧城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斌,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嘉荫县乌云镇旧城村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逊克县奇克镇美滋零食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艳,嘉荫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确认红毛公岗草甸子地10亩、坝外地3亩为李某某所有,荀某某给付2014年至2016年所欠土地承包费12000元,证据不足。荀某某也认可耕种其父母的土地,但在荀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有土地数量为57亩,其中红毛公岗草甸子地、坝外地与李某某诉称的2公顷土地的亩数不相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2017)黑07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荀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淑杰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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