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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苑某某、苑某某、孟某某与被上诉人苑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乃成,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苑某某,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农民。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东海,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苑某某,职工。

上诉人苑某某、苑某某、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苑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苑某某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该争议房屋已为生效的判决判为被上诉人苑某某所有,上诉人苑某某、苑某某、孟某某侵占被上诉人苑某某该房屋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原物正确。上诉人所称遗嘱问题,属于继承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理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增民
审判员 陈建英
审判员 李存海

书记员: 李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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