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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淑文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淑文(韩明福妻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丹,女,黑龙江赵红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男,新建煤矿法律顾问。

上诉人苏淑文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淑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淑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应减半收取5.00元,因上诉人苏淑文放弃退费,实收10.00元,由诉人苏淑文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旭    辰 代理审判员 李金弟代理审判员解涵

书记员:彭 俊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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