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江,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常胜乡通河村村民,住逊克县奇克镇。
委托代理人房忠华,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新文,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常胜乡通河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江因与被上诉人倪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荫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江的委托代理人房忠华,被上诉人倪新文的委托代理人王春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荫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荫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04元,退回上诉人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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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焦 杨 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 代理审判员 高 峰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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