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冯友臣,嫩江县嫩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姓名(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嫩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嫩江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卫平 审 判 员 沈洋洋 代理审判员 王 慧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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