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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嫩江县。
委托代理人冯友臣,嫩江县嫩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姓名(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嫩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嫩江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卫平 审 判 员  沈洋洋 代理审判员  王 慧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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