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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保平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保平
赵某某
孙玉鹏(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保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玉鹏,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胡保平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增民
审判员:王一民
审判员:孙佳

书记员:耿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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