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保平
赵某某
孙玉鹏(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保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玉鹏,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胡保平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增民
审判员:王一民
审判员:孙佳
书记员:耿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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