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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4)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申保林
邱县民政局
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保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周青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邱县人民法院(2012)邱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邱县人民法院(2012)邱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邱县人民法院(2012)邱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保雷
审判员:李文明
审判员:郭晓丽

书记员:常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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