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城县育才中学(以下简称育才中学),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旭红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7758387。
法定代表人:池海,育才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少海,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个体户,住湖北省通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城县恒通隽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唯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通城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94981662F。
法定代表人:吴隽辉,隽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少海,隽唯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隽辉,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通城县恒通隽唯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隽辉通过司法拍卖竞拍获得的育才中学第二宗地的土地证面积为1003.6平方米,其称实际少了176.3平方米,以及上诉人育才中学称吴隽辉侵占其第三宗地176.3平方米,这些数据均未经权威部门测量核实,重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第二宗地的土地证是否进行了变更,亦需查证。原审认定吴隽辉占用育才中学第三宗地176.3平方米是自助行为的定性,有待甄别。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育才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洪斌 审判员 王凯群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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