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肖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力市。
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铁力市木器厂青年,住铁力市铁力镇。

上诉人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赵某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肖某某上诉请求: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846号判决第二项,改判王某某共同承担偿还上诉人借款的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8日,原审被告向上诉人借款用于子女结婚,被上诉人庭审中承认30多年前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结婚,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系事实婚姻,一审法院应当判决被上诉人王某某共同承担偿还上诉人借款的责任。
王某某、赵某某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肖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6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8日二被告因孩子结婚从原告处借取现金3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8日,被告赵某某为原告肖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赵某某、王某某、赵云、赵玥结婚欠肖某某36000元。欠款人赵某某王某某赵玥赵云2014年7月8日。”欠款人处王某某赵玥赵云签名均不是本人签写。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36000元。二被告否认存在欠款事实。上为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欠据原件,被告赵某某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观点,对被告赵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应共同偿还借款,但对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未举证证明,且原告认可欠条欠款人处签名并非被告王某某本人签字的事实,被告王某某对欠款事实亦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3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肖某某借款36000元;二、驳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在一审中,自认双方共同生活30多年,孩子已经30多岁。按照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定为事实婚姻,王某某与赵某某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赵某某一审调查笔录中自认曾经向肖某某借过钱,但已经还清了,该欠据上的签字是否是其自己书写已经记不清,但赵某某并未提交已经偿还肖某某借款的证据,亦未申请笔迹鉴定证实欠据上的签字不是赵某某书写。借给原审被告赵某某向上诉人肖某某借款36000元用于孩子结婚,虽然欠据上借款人的名字不是王某某本人书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赵某某的借款用于孩子结婚,视为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借款,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不承担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肖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赵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肖某某借款36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赵某某、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 杨 审 判 员  盖国建 代理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