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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肇东市兴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兴纺物业有限公司
苏连权
匡景春
刘某
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兴纺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肇东市南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蔡淑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连权,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匡景春,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个体业主,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东市兴纺物业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肇东市兴纺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连权、匡景春,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振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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