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兴纺物业有限公司
苏连权
匡景春
刘某
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兴纺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肇东市南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蔡淑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连权,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匡景春,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个体业主,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东市兴纺物业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肇东市兴纺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连权、匡景春,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振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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