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
宋兴平
鲍泽方(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戴某某
李某某
王某某
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江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联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莼川沿河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8131046-1。
法定代表人卢么秋,联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兴平,联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泽方,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戴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财保赤壁营销部),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978967-6。
代表人刘建国,财保赤壁营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运公司、戴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财保赤壁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联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兴平、鲍泽方,上诉人戴某某、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四明,原审被告财保赤壁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江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二审继续予以认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250元,由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负担2625元,由戴某某、李某某负担26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250元,由赤壁市联合运输总公司负担2625元,由戴某某、李某某负担26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王凯群
审判员:夏昌筠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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