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朝阳
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霍双林(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永年县刘某乡卫生院
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朝阳,务农。
委托代理人秦小芬、霍双林,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年县刘某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魏世航,该院院长。
住址:永年县刘某乡刘某村。
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朝阳因与永年县刘某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耿朝阳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上诉人耿朝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628元由上诉人耿朝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25元,减半收取3812.5元由上诉人耿朝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志勇
审判员:王金良
审判员:郭晶
书记员:李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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