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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耿朝阳与永年县刘某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耿朝阳
秦小芬(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霍双林(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永年县刘某乡卫生院
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朝阳,务农。
委托代理人秦小芬、霍双林,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年县刘某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魏世航,该院院长。
住址:永年县刘某乡刘某村。
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朝阳因与永年县刘某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耿朝阳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上诉人耿朝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628元由上诉人耿朝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25元,减半收取3812.5元由上诉人耿朝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志勇
审判员:王金良
审判员:郭晶

书记员:李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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