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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翟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成文,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杰,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0794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成文、被上诉人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郭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9年8月,因梁义军涉嫌诈骗被拘留,唐某某委托翟某办理梁义军因刑事犯罪聘请律师等相关事宜,并交付翟某868000元。2015年,唐某某向桃山地区公安局、铁力市公安局以翟某诈骗为由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翟某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故双方的委托关系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的已支出费用583000元有相关证据及唐某某的认可,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对剩余285000元翟某主张其花销应承担举证责任,现翟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应予返还。翟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翟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认清,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张紫微
审判员 郭良富

书记员: 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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