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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中国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中国
赵福兴(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新青区兴安派出所协警,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中国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中国的委托代理人赵福兴、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仉玺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荆献龙
审判员:卢伟艳
审判员:崔思佳

书记员: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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