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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纪某某与被上诉人方某某、原审第三人关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关某某,女,满族。

上诉人纪某某与被上诉人方某某、原审第三人关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9日作出(1996)爱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爱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3)爱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纪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纪某某,被上诉人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彭碧旭 审 判 员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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