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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米某某、方某某与王某某、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金生,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奇勇,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负责人凌漠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君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
负责人李贵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米某某、方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邢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上甘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米某某、方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1.00元,减半收取6105.50元,由上诉人米某某、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利 审 判 员  张秋妍 代理审判员  杨 洋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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