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甫(系上诉人哥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同江市人大退休干部,住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华(系上诉人哥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同江市建设银行职员,住同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江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同江市建设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男,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海,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玉祥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王钒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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