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薛占秀
郑永堂
李润波(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占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永堂。
委托代理人李润波,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某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1998)峰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1998)峰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1998)峰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海山
审判员:王志平
审判员:冯雪
书记员:李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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