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赵忠臣、原审第三人嫩江县四站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程某某
程淑娟
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赵忠臣
彭凤芝
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
嫩江县四站林场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淑娟,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忠臣,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凤芝,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嫩江县四站林场。
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该场场长。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忠臣、原审第三人嫩江县四站林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淑娟、刘杨,被上诉人赵忠臣的委托代理人彭凤芝、冉照山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嫩江县四站林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卫平
审判员:代柳怡
审判员: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