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嘉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1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080416-5。
法定代表人刘嘉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胡进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嘉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地产)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5日,刘炜与嘉某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炜购买嘉某地产开发的位于海港区世贸官邸第1幢1单元200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4.24平方米,总价款365795元。合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3月31日前将经过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受人,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炜向嘉某地产支付了购房款,但嘉某地产未能在2012年3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刘炜使用,直至庭审时,嘉某地产仍未交付房屋。
关于刘炜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刘炜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嘉某地产应当赔偿给嘉某地产造成的损失,也就是按照房屋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由于本市目前还没有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定期对房屋租金进行评估,刘炜是依据购买房屋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260元估算的1年违约金。嘉某地产不认可刘炜提出的违约金调整标准,只同意按合同约定的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在审理世贸官邸逾期交房纠纷案件中,其中六件案件曾依据该六原告的申请对其所购买的房屋如在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出租的租金委托进行价格评估,秦皇岛市海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结论为:世贸官邸1-3-2907号,建筑面积92.97平方米,房屋租金为12000元;世贸官邸1-2-2402号,建筑面积273.33平方米,房屋租金为17500元;世贸官邸1-3-605号,建筑面积95.64平方米,房屋租金为12000元;世贸官邸1-1-3103号,建筑面积69.29平方米,房屋租金为9000元;世贸官邸1-3-1403号,建筑面积56.47平方米,房屋租金为8400元;世贸官邸1-3-1407号房屋,建筑面积92.97平方米,房屋租金为12000元。经对比,房屋租金价格远高于按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为,刘炜、嘉某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嘉某地产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刘炜交付经验收合格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嘉某地产未按期交付房屋,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嘉某地产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刘炜支付违约金。刘炜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要求进行调整,刘炜购买房屋的主要目的之一为进行使用,嘉某地产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影响了刘炜的使用,给刘炜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刘炜在同地段租用同面积的房屋的租金损失,由于该房屋在逾期交付期间的租金,远高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应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嘉某地产应按刘炜实际损失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参考其他案件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价格的评估结论,酌定嘉某地产支付刘炜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13000元,对刘炜要求嘉某地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10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判决:被告秦皇岛市嘉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炜支付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13000元。案件受理费153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嘉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其余部分由刘炜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嘉某地产未按实际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其主张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因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原审法院进行适当调整并无不妥。因有六件案件在争议小区,进行了评估,原审法院依据前六份评估报告确认本案争议房屋按以前的评估报告,确认给付违约金,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元,由上诉人秦皇岛市嘉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彦军 审判员 权金伶 代 审判员 张 洁
书记员: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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