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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宝某与被上诉人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秦宝某
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
蔡某某
曾亚琴(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宝某。
委托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亚琴,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宝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宝某的委托代理人雷挺,被上诉人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亚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秦宝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秦宝某。

审判长:成进
审判员:牟键
审判员:韩建新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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