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郭景峰
苏雷
佳木斯市东风区水务管理总站
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硕业乳业有限公司
李明
石某某斯浓商贸有限公司
刘业硕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石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华,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景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东风区水务管理总站,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政府五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娄振伟,男,站长。
委托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佳木斯硕业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鹤立镇。
法定代表人刘业硕,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石某某斯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鹿泉市高新区南新城村。
法定代表人陈君,女,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业硕,身份证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佳木斯硕业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54委8组。
上诉人石某某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乐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东风区水务管理总站、原审被告佳木斯硕业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木斯硕业公司)、刘业硕、石某某斯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2〕汤民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5月7日、2014年9月10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乐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雷、郭景峰、被上诉人佳木斯市东风区水务管理总站的委托代理人郝忠辉、原审被告佳木斯硕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刘业硕、斯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佳木斯硕业公司在2008至2011年经营期间欠王立梅等40名债权人奶资款共计1395067元。
2012年7月20日,原告佳木斯市东风区水务管理总站与王立梅等40人签订协议,受让了王立梅等40人所享有的对佳木斯硕业公司的债权(奶资款)1395067元,原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佳木斯硕业公司。
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佳木斯硕业公司以单位已停产无力清偿该欠款为由拒付。
经查明,2008年3月11日石某某三鹿乳品有限公司入股佳木斯硕业公司,投资510万元,占51%的股份,刘业硕投资490万元,占49%股份。
2008年9月29日石某某三鹿乳品有限公司变更为石某某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2011年1月7日,君乐宝公司将持有的佳木斯硕业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被告斯浓公司,斯浓公司占51%股份,刘业硕占49%股份。
2003年12月10日牡丹江硕业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丹江硕业公司)成立,股东为刘业硕、赵艳君。
2008年3月11日石某某三鹿乳品有限公司入股牡丹江硕业公司。
2011年1月7日,君乐宝公司(原三鹿公司)将持有的牡丹江硕业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被告斯浓公司。
审判长:刘艳军
审判员:荆献龙
审判员:李忠臣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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