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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相淑范因与被上诉嫩江县嫩江镇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嫩江县嘉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淑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嫩江县嫩江镇四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赵丛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嫩江县嘉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田凤彬,该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相淑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代柳怡 审判员  沈洋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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