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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盘某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盘某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某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某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刘殿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玲,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某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某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华、张春雨,盘某市辅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盘某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某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某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殿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玲,被上诉人筑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华、张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洪亭
审判员 周慧君
审判员 乔雪

书记员: 彭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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