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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皮学新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学新,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郊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佳木斯市友谊路西段郊区政府二办。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君,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供了新证据,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
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皮学新交纳的上诉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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