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学新,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郊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佳木斯市友谊路西段郊区政府二办。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君,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供了新证据,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
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皮学新交纳的上诉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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