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远
关玉春(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关玉春,男,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鹤岗矿务局选煤公司多种经营公司退休干部。
上诉人白志远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3)向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志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玉春,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志远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用两套房屋与张某某互换锅炉房的事实,故张某某要求返还锅炉房仍应支持;至于白志远主张,张某某应返还用来交换锅炉房的两套房屋,因白志远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故本案不予审理,白志远可另案主张权利。一审期间白志远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亦没有要求重新鉴定;二审期间白志远提出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不予准许。综上,上诉人白志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白志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志远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用两套房屋与张某某互换锅炉房的事实,故张某某要求返还锅炉房仍应支持;至于白志远主张,张某某应返还用来交换锅炉房的两套房屋,因白志远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故本案不予审理,白志远可另案主张权利。一审期间白志远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没有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亦没有要求重新鉴定;二审期间白志远提出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不予准许。综上,上诉人白志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白志远负担。
审判长:李德厚
审判员:高红娟
审判员:张博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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