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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春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春霞(系被上诉人吕某某妻子),女,汉族。


本院认为,一审中上诉人田某某申请伤残鉴定,因其诊断书中初诊为“癔症”,经法院委托的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无法医精神类鉴定资质而无法进行伤残鉴定。二审中上诉人田某某申请进行面部毁容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故应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田某某的鉴定进行审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6)黑2701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上诉人田某某。

审 判 长  张甲平 审 判 员  邹丽平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书记员:唐榕君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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