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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某、孟某某、孟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某信用社(以下简称石某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田某某
孟某某
孟某某
范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某信用社
李军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陈有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系田某某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系田某某之。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范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某信用社,住所地:武安市石某乡。
负责人:张国胜,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军伟,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有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某、孟某某、孟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某信用社(以下简称石某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某、孟某某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范涛,被上诉人石某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李军伟、陈有林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琪
审判员:张同海
审判员:赵建平

书记员:程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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