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
李建超(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
徐飞
李章(河北邯郸广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超,河北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飞。
委托代理人李章,邯郸市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1)邯山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借被上诉人款,向被上诉人写有还款计划,对此上诉人并无异议,故其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称双方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欠条只是上诉人的一个还款承诺,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称,2009年9月8日给被上诉人转款10万元,并约定双方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因其不能证明该10万元的性质及与本案借款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300元,由上诉人甄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借被上诉人款,向被上诉人写有还款计划,对此上诉人并无异议,故其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上诉人称双方并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欠条只是上诉人的一个还款承诺,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称,2009年9月8日给被上诉人转款10万元,并约定双方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因其不能证明该10万元的性质及与本案借款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300元,由上诉人甄某承担。
审判长:杨海山
审判员:李文明
审判员:徐世民
书记员: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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