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秀艳,被上诉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某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赵某借款5万元后,王某已通过微信偿还借款3万元,通过向第三人张洪磊借款2万元,用现金偿还2万元,上述欠款已经全部清偿。
赵某辩称,王某向我借款5万元之外,还有其他借款共计86000元。王某通过微信向我偿还的3万元,是偿还的其他借款,与这5万元借款无关。王某没有用现金偿还过我2万元。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偿还他人欠债,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口头承诺暂用几天,等用轿车贷款后偿还,被告贷款后未用于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偿还原告借款。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15日,被告王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向原告赵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有王某欠赵某伍万元¥50000.00元,空口无凭,立字为证。”落款处有王某签名,落款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辩称已还清借款无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赵某借款5万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王某于2016年9月15日通过微信转给赵某3万元。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对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赵某借款2
万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王某负担840元,由赵某负担1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淑杰 审判员 焦 杨 审判员 于晓星
法官助理高峰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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