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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原审被告杨某某、唐某某、王国利、王某某、周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李增才(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
李洪良(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
周婷婷
杨某某
唐某某
王国利
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才,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嫩江县。
代表人:杨春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原审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原审被告:王国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原审被告杨某某、唐某某、王国利、王某某、周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刘树军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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