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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原审被告周婷婷、杨某某、唐某某、王国利、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才,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住所嫩江县。
代表人:杨春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原审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原审被告:王国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嫩江县。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 判 长  刘树军

审 判 员  贺 颖 代理审判员  钟 媛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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