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系鹤岗市腐殖酸厂退休职工,住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王某某举示了多份证据及申请多位证人出庭就本案事实进行了证实,尤其证人艾洪春、徐彦峰系王强生前朋友,证人蒋新萍系王强生前女友,均对王强生前的生活状态确有了解,在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无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均出庭就被上诉人王某某代王强偿还房贷一事进行了证实,一审法院综合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及证人证言对王强生前欠款,及由被上诉人王某某代还贷款的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徐景华
审判员 任兢鹤
审判员 韩锡艳
书记员: 刘慧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