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向阳区万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福贵
陈军(单位佳木斯市政安法律服务所)
佳木斯市向阳区万发村村民委员会
孙春艳(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
李玉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王福贵(系上诉人哥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向阳区志兴社区退休工人,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陈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单位:佳木斯市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万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西路盛世华都V楼6号门市。
负责人李传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春艳,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向阳区万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向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裁定。
宣判后,原告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福贵、陈军,被上诉人村委会及委托代理人李玉文、孙春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佳木斯市向阳区万发村村民,1984年1月,原告家庭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据合同分得承包地9.68亩,其中一等地4.52亩,二等地1.69亩、三等地3.47亩。
1987年被告以原告家庭欠70元义务工钱为由,强行将原告家庭承包的一等地及三等地合计7.99亩收回,并发包给外来户张玉发。
2013年8月8日,被告按照协议对原告家庭的1.69亩土地予以征地补偿,对剩余7.99亩土地未给予补偿。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强行收回的7.99亩土地,如不能退还,补偿原告经济损失931.234元;赔偿原告1987年至2014年未能耕种土地损失1914754.7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村委会辩称,一、原告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实际获得二轮土地承包权,其诉请不在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诉请。
三、李凤琴家庭承包田问题已协议解决并履行,原告无权再行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前就已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口,即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亦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前就已取得设区市的非农业户口,即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亦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刘银冰

书记员:张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