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玲,女,汉族,农民,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玲,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个体,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玲,黑龙江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阁,男,汉族,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系蔡某某养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贵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玲,七台河市新兴区兴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淑玲、蔡某某、蔡某某,系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新富村村民,上诉人在没有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情况下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产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案应属村民自治范围,应有村民代表大会自治处理或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应向人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上诉人王淑玲、蔡某某、蔡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继忠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书记员: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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