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系二0四勘探队工人,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国海,黑龙江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艳,女,汉族,无职业,系王某某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平,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新,女,汉族,桃山社区公共服务站工作人员,住七台河市桃山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系铁东煤矿退休工人,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原审被告:于刚,男,汉族,系个体业主,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淑平、原审被告刘某某、于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那国海、张慧艳,被上诉人王淑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新,原审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于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认为,一审对侵权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补充责任的承担形式与法律规定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2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燮文
审判员 许鸿丽
审判员 王旭辰
书记员: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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