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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伟,女,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凤,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连,女,该公司行政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昌,男,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903民初27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抬运货物中身体受到损伤,其损伤后果应由受益人承担损伤赔偿责任,本案中受益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权人,被上诉人提交的监控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准确反映出马绍礼是否为受益人,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某某的起诉错误,现被上诉人申请追加马绍礼为本案当事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旭辰
审判员 许鸿丽
审判员 迟丽杰

书记员: 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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