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窦兴文,河北周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孟某某之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广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孟某某与王某上下楼居住,2012年6月2日,孟某某发现厨房内从屋顶顺着燃气管道漏水,造成屋内装修受损。经廊坊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孟某某所有的东日瑞景2号楼4单元102室室内装修受损部分的修复费用估价为6736元。鉴定过程中支付鉴定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房产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用票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孟某某与王某作为相邻双方,应当互助互谅,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东日瑞景小区2-4-202室漏水造成孟某某所有的东日瑞景2-4-102室室内装修损失,经廊坊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金额为6736元,一审法院对此数额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作出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孟某某支付东日瑞景小区2-4-102室的室内损失673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孟某某负担350元,王某负担50元,鉴定费用1000元由王某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相邻之间应当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妥善协商处理相互之间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上诉人王某所有的房屋漏水造成楼下被上诉人孟某某的房屋装修受到损失,作为侵权房屋的所有人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王某支付被上诉人的房屋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宗发 审 判 员 柴秋芬 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
书记员: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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