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3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住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琼,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明,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超出原审原告关某某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玉祥 审 判 员 姜广武 代理审判员 彭景丰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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