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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庆云、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田野
王某某
王庆云
王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刘长城(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田野,女,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云,女,汉族,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长城,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庆云、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1)北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与王某某、王庆云、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长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成文生前与王某某签订《协议书》对本案诉争房屋使用权及产权划分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此协议内容客观真实。王成文与王某某在签订协议后,双方均按此协议约定的内容行使管理使用诉争房屋的各项权利,王成文与妻子亦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现王某某等6人依据协议内容主张其父亲王成文的房屋权利,根据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2012)物鉴字第(148)号鉴定书,证实《协议书》中王某某本人签名为其本人书写的事实,能够认定《协议书》内容合法真实。王某某主张协议内容系以与妻子田野主张离婚时,为分得较多财产,而与父亲王成文签订的虚假协议,王某某无有效证据证实《协议书》内容存在不真实或虚假内容,故原审法院依据《协议书》内容确认房屋产权份额。并无不当。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00元、邮寄费320.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王成文生前与王某某签订《协议书》对本案诉争房屋使用权及产权划分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此协议内容客观真实。王成文与王某某在签订协议后,双方均按此协议约定的内容行使管理使用诉争房屋的各项权利,王成文与妻子亦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现王某某等6人依据协议内容主张其父亲王成文的房屋权利,根据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2012)物鉴字第(148)号鉴定书,证实《协议书》中王某某本人签名为其本人书写的事实,能够认定《协议书》内容合法真实。王某某主张协议内容系以与妻子田野主张离婚时,为分得较多财产,而与父亲王成文签订的虚假协议,王某某无有效证据证实《协议书》内容存在不真实或虚假内容,故原审法院依据《协议书》内容确认房屋产权份额。并无不当。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00元、邮寄费320.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代柳怡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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