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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杜某某、王某、王某与被上诉人白某某村五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杜某某
王某
王某
蒋国际(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某某村五组
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蒋国际,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某某村五组(以下简称白某某村五组)。
代表人王铜阶,白某某村五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某某、杜某某、王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某村五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王某某、杜某某、王某、王某是否具备白某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本案是否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关于以上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只有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不具备该资格两种结果的区分,而无“未完全取得”该资格的结果认定。因此,原审认定四上诉人“未完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本案四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给付其土地补偿款,被上诉人在其提出的抗辩理由中亦未提出四上诉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意见,且被上诉人已按人头分配给四上诉人土地补偿款40000元。因此,四上诉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评判。二、四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分配其按户的土地补偿款50000元,其实质是认为分配方案没有给予其平等的村民待遇而请求享受平等待遇。但本案《关于白某某村老屋王家(五组)征收补款分配方案说明》是经被上诉人白某某村五组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的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和第二款“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二十七条  第二、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白某某村五组所作出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决定属村民小组民主自治的范畴,四上诉人对于村民小组议定的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可通过被上诉人白某某村五组以民主议定程序予以纠正,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四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于以上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只有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不具备该资格两种结果的区分,而无“未完全取得”该资格的结果认定。因此,原审认定四上诉人“未完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本案四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给付其土地补偿款,被上诉人在其提出的抗辩理由中亦未提出四上诉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意见,且被上诉人已按人头分配给四上诉人土地补偿款40000元。因此,四上诉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评判。二、四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分配其按户的土地补偿款50000元,其实质是认为分配方案没有给予其平等的村民待遇而请求享受平等待遇。但本案《关于白某某村老屋王家(五组)征收补款分配方案说明》是经被上诉人白某某村五组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的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和第二款“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二十七条  第二、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白某某村五组所作出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决定属村民小组民主自治的范畴,四上诉人对于村民小组议定的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可通过被上诉人白某某村五组以民主议定程序予以纠正,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四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熊魁
审判员:吴晓梅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肖少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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