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全
高学银(黑龙江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五大连池镇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张之敏(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全,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学银,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五大连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之敏,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大全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大全的委托代理人高学银,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之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卫平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沈洋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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