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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与被上诉人王勤力、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某某
李某某
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王勤力
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勤力,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代表人叶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勤力、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杨,被上诉人王勤力的委托代理人赵文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玉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孙吴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孙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云峰
审判员:曹伟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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