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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士民、李淑云与被上诉人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士民,男,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云,女,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彭碧旭 审 判 员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曹 伟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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