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士民,男,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云,女,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彭碧旭 审 判 员 代柳怡 代理审判员 曹 伟
书记员:仇长城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