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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国宴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宴,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木斯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西林路。
法定代表人:罗怀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曾,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国宴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国宴、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刘相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国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被告主体不适格,上诉人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实际侵权行为人。二、一审判决调查事实不清,未体现原告提交的任何证据。三、一审送达程序违法,开庭传票是法院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上诉人儿子和儿媳处,上诉人常年居住在辽宁省大连市,与儿子儿媳不是共同居住。

本院认为,2012年6月19日上诉人王国宴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楼房下水管属该单元小区业主共有,涉及共有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擅自改变下水管道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物业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的义务,给小区其他业主和公共卫生带来不良影响,该行为应予制止。王国宴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负有合法使用和不得擅自改变结构的义务,王国宴虽辩称自己不是实际侵权行为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王国宴对擅自改动下水管道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王国宴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中和谐家园小区的业主,一审法院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7元由上诉人王国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银冰 审判员  姜广武 审判员  何思禹

书记员:王钒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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