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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张成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詹万君(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
张成全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詹万君,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张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铁力市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铁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判后,王某不服,于2014年1月9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万君、被上诉人张成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事实:2013年3月6日被告王某在原告处以每斤0.63元的价格购买了原告21,299斤玉米,并出具13,400.00元(去零计整)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托不还,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玉米款13,400.00元。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玉米,双方达成了买卖合同,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价格支付玉米款,故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张成全玉米款13,400.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由被告承担。
判后,王某不服上诉称:撤销铁力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500号判决书,依法改判;追究被上诉人故意出售变质发霉玉米,喂猪后造成仔猪死亡,母猪流产,晾晒玉米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责任,共计赔偿上诉人12,450.00元;上诉费及实际支出费由被上诉人承担。2013年3月6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购买21299斤玉米,每斤0.63元,总价款为13,4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上诉人购买玉米只验收了一袋,发现玉米有点湿。玉米粉碎喂猪后,上诉人发现70头仔猪死亡,损失4200.00元;30头母猪流产,损失1200.00元。兽医检查是中毒死亡,我找到被上诉人要求退货返款,并赔偿损失,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雇工晾晒玉米,晾晒后实际玉米12700斤,以每斤0.5元价格卖给宾县刘大军,玉米损失7050.00元。三项共计损失12,45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去我处三次看玉米,是在第三次的时候购买的玉米,由于上诉人没钱,我说5月1日给我钱就行,所以当时就打了一个欠条(去零计整)。上诉人的猪仔死了我问怎么回事,他说养猪厂死猪是正常的。所以与我无关,上诉人欠我的购买玉米款应该偿还。
上诉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成立:
证据一、照片12张。证明食用被上诉人的玉米后造成仔猪死亡和母猪流产。
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都有异议,照片不能证明是食用我的玉米猪才死亡的。
证据二、委托鉴定合同、鉴定费用票据1200元。证明该饲料黄曲霉严重超标,猪的死亡与喂被上诉人的玉米有真实的因果关系。
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猪死亡是早就存在的问题。
证据三、刘大军的证人证言,证明上诉人将玉米卖给了刘大军,卖了6700元,损失7050元。
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他怎么卖与我无关。
证据四、证人王营、于臣的证言:证明3月9日王某打电话给我让我看看猪仔怎么死的,我怀疑是不是饲料的问题,一看饲料有发霉的味,可能就是吃了发霉的饲料造成的。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和自己无关。
因证据一、二、三、四所证明的问题与欠款无关联,本院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被上诉人张成全处购买玉米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已经将玉米全部交给了上诉人,上诉人并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一份,买卖关系成立,上诉人应及时给付被上诉人玉米款。上诉人称该玉米磨粉后喂猪仔发现猪仔死亡,母猪流产,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将剩余玉米雇人晾晒后卖给宾县刘大军造成的损失共计12,450.00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原判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被上诉人张成全处购买玉米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已经将玉米全部交给了上诉人,上诉人并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一份,买卖关系成立,上诉人应及时给付被上诉人玉米款。上诉人称该玉米磨粉后喂猪仔发现猪仔死亡,母猪流产,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将剩余玉米雇人晾晒后卖给宾县刘大军造成的损失共计12,450.00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原判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代红光
审判员:焦杨
审判员:李元峰

书记员:赵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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