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江
唐山市人才派遣中心
张得辉
戴金池(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郭颖川
金杰(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江,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三街古石城街4条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才派遣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瑞强,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得辉,该中心科长。
委托代理人戴金池,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程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颖川,该公司开平分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杰,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双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双江与派遣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受该派遣中心指派到联通公司工作,派遣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定额标准向王双江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联通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双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王双江与派遣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受该派遣中心指派到联通公司工作,派遣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定额标准向王双江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联通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双江负担。
审判长:冷玉
审判员:刘江静
审判员:刘群勇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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